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規定,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倘有某用戶不肯配合接管情形,協調與溝通不成時,不配合的用戶會受罰,已提供委託者或已申請自行接入,經市府同意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者不罰。
另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未接管之住戶依法應自費僱請合格承裝商申請完成接管,違者將依「下水道法」連續進行罰鍰。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規定,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倘有某用戶不肯配合接管情形,協調與溝通不成時,不配合的用戶會受罰,已提供委託者或已申請自行接入,經市府同意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者不罰。
另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未接管之住戶依法應自費僱請合格承裝商申請完成接管,違者將依「下水道法」連續進行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