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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對公務員不可亂送紅包!

對公務員不可亂送紅包!

      近年發生不少大陸籍女子透過人蛇集團安排,找個臺籍的單身男子當「人頭」丈夫,用「假結婚,真入境」的方式入境臺灣,然後就動向不明,到處流竄從事色情行業,荷包賺滿後就返回大陸。滯臺期間並沒有與名義上之丈夫共同生活,履行婚姻義務的事實。
  為人民入出境事務把關的機關,是屬於內政部的移民署。該署為了防止此類假藉結婚名義入境,從事不法勾當的事件發生,除了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在入境前以用各種方式進行面談,判斷婚姻關係是否真實存在外,入境後也會不定期派員查訪是否有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或有虛偽情事。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進入臺灣地區定居的新住民,是重點查察工作中的一項。
  先前報載:一位大陸籍的嚴姓婦人,於民國99年間與一位臺籍的邱姓男子在大陸結婚,去年底經核准來臺與丈夫團聚。今年的2月間,移民署新北專勤隊的科員呂○○與張○○兩人,前往嚴姓婦人與丈夫同住的家中執行查訪工作,當他們進入房間察看嚴婦是否有與丈夫共同生活時,嚴婦突然從皮包中掏出一個事先準備好的「紅包」,往呂員手中塞,口中直說:「我跟你講,這是給你喝茶的!」呂員當場就喝斥她:「妳這是什麼意思?」、「妳這樣做是行賄罪,而且是現行犯。」呂員義正詞嚴地當場拒絕,嚇得嚴婦直說「對不起!」並強調自己與丈夫是真正的夫妻,給紅包作茶水費,只是表達一點心意,絕無不法意圖,還說「我們大陸都是這樣的!」
  嚴姓婦人害怕查訪人員故意找碴,便憑著她在大陸對當地公務人員留下的印象,以為「天下的烏鴉一般黑」,雖然自己沒有不當行為,還是想到在大陸的那一套,花錢買個心安!因此,包了一個新臺幣6,000元的紅包,結果竟然踢到鐵板。紅包沒有送成,還惹來一場刑事官司,被檢察官以行賄罪提起公訴。還好,審理的法官體諒嚴姓婦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是初來臺灣定居不久的新住民,對於臺灣地區的法律還不怎麼了解,所以只輕判她拘役40天,並宣告緩刑兩年;也就是在兩年之內,嚴姓婦人只要循規蹈矩,不觸犯刑章,兩年之後所處的刑罰就一筆勾銷!
  對別人沒有任何企求,只是包個紅包送他,為什麼會招來刑事責任呢?問題發生在致送紅包的對象上,如果這紅包是送給不具特定身分的普通人,一點問題都不會發生;縱然對方不給面子,硬是擺手打了回票,最多是厚著臉皮把紅包拿回來就是了。可是將紅包送給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那問題就大大不同了!
  原來政府為了澄清吏治,維護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公正,故禁止公務員有任何貪墨的行為。現行《刑法》在民國24年7月1日施行之初,分則的瀆職罪章中,就訂有處罰公務員貪瀆的法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具有金錢性質的賄賂,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紅包」,要依第121條第1項的規定,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5,000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以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要依第122條第1項規定,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00元以下銀元的罰金。由於所定的刑罰不是很重,不足以嚇阻公務員謀取非份之財的貪念,政府乃在民國52年7月15日制定《貪污治罪條例》的刑事特別法,將各種不同貪墨型態的犯罪以及與貪污有關的犯罪,都歸納在這條例中,並提高各種貪污罪的刑度,要用重刑來抑制貪污案件的發生。
  原先規定在《刑法》第121條的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樣的犯罪要件出現在《貪污治罪條例》的第5條第1項第3款中,但是法定刑度則成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在《刑法》第122條第1項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則列在該條例的第4條第1項第5款中,至於法定刑度則大幅提高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致送「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原先《刑法》也只在第122條第3項中規定,送「紅包」要求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的行為,才是處罰的犯罪行為;單純想買個心安,則無處罰明文。《貪污治罪條例》制定施行後亦復如此,只在第11條第1項中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不違背職務的賄賂罪,只處罰受賄者,不處罰行賄者,足以助長貪污風氣;在各界積極反映下,總統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增列了第11條第2項,原有的第2項以下的條文序號,則向下順延。新增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期望經由新法的施行,改善花錢買心安的不良文化,也讓公務人員失去受賄的誘因。
  嚴姓婦人是因來臺不久,不知道送「紅包」請公務員喝茶也是犯罪行為,才會觸犯了新增法條中的「交付賄賂罪」。
(作者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3-01-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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