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篇:配偶未迴避,貪圖小稅利
故事簡述
好處妹從民國79年開始,就在國稅局擔任稅務員,負責綜合所得稅收件、審查、核定、開徵、送單等業務。好處妹知道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若遇上當事人是自己配偶的稅務案件,應該要迴避,不可以承辦;但他為了讓先生阿力少繳一點稅、貪圖小便宜,忍不住動起歪腦筋。
101年的報稅季來臨,好處妹在填寫阿力的申報單時,把阿力申報人戶籍地址,故意填成自己的承辦轄區,當阿力申報單送進國稅局時,好處妹利用審核的機會,自己承辦阿力的申報案。
另外,好處妹又在阿力的申報資料上動手腳,把兩項實際上存在的所得,改成新臺幣(下同)「0」元,再以機關名義發函完成核定,讓阿力的「核定所得總額」與「綜合所得淨額」共計減少了6萬多元,因此可以少繳數千元的稅金。102年,好處妹打算故技重施,但這次可沒這麼好運,在整個計畫完成前,就被內部人員勾稽發現,不但沒有讓配偶少繳稅額,還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最後,好處妹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判處有期刑期1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現款100萬元。
溫 馨 叮 嚀
- 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規定,規範公務員有迴避義務,大致分為:公務員自行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以及機關依職權命公務員迴避等情形。
- 好處妹的配偶成為承辦案件的當事人時,應該要自行迴避,除能確保行政行為的超然公正,同時也能提升民眾對政府信賴。因為自己的配偶成為承辦案件的對象,往往可能讓人無法保持中立,有所偏袒,即便公務員自認行得正、坐得直,並未給予任何特別好處,外界仍難免會產生「瓜田李下、徇私舞弊」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