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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廉政防貪指引-使違法陳列販售處方藥之藥局免於裁罰

案例類型:使違法陳列販售處方藥之藥局免於裁罰
案情概述
A衛生局技士甲於某年間與同事共赴B藥局稽查,當場發現該藥局以開放架陳列大量之醫師處方藥,並均於外盒標示售價之情形,涉嫌違反藥事法第 37 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16 條處方 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之規定。後因該局承辦科技正乙與B藥局人員相識,基於圖利B藥局之犯意,於審核某甲函時,利用其主管之身分對甲謊稱「已現場輔導法規並請協助現場下架,即代表已完成行政輔導,可免於裁罰」;因甲甫到任未久,對於其所述之處理方式無法確
認正確與否,致B藥局因此獲得免除 3 萬元罰鍰之不法利益。
乙之行為因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嫌,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法院以乙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8 月。
風險評估
一、機關同仁法治觀念薄弱欠缺
乙明知業者違規應予裁罰,卻因與業者有私交,循私利用主管核稿權限,向業務承辦人佯稱可依規定不予裁罰。乙自身法治觀念不足,圖利業者從事不法行為,導致弊案之發生。
二、承辦人員未熟悉業務範圍內之法令規章制度
甲因不熟悉承辦業務之法令規定,未受有完整教育訓練及實務經驗傳承;致使遭主管刻意誤導而陷於錯誤,未能確實依法行政裁罰違傳承;致使遭主管刻意誤導而陷於錯誤,未能確實依法行政裁罰違規業者。規業者。
三、未訂定裁處標準作業程序
A衛生局未訂定裁處應依循之標準作業程序,使新進同仁如尚未熟悉業務內容及權管法規規定,於稽查違規業者時易因疏忽而不當行悉業務內容及權管法規規定,於稽查違規業者時易因疏忽而不當行使裁罰權限。使裁罰權限。
防治措施
一、 辦理機關同仁廉政教育訓辦理機關同仁廉政教育訓練練
提升機關同仁法治素養,加強公務員應具備之廉政觀念及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等相關罪章之認識,並恪守行為準則,以降低公務運罪條例、刑法等相關罪章之認識,並恪守行為準則,以降低公務運作可能發生之違失風險。作可能發生之違失風險。
二、 職期輪調避免廉政風險職期輪調避免廉政風險
各業務單位主管應落實督導考核,強化內部控制落實單位間跨科或業務調整制度,避免久任同樣職位與轄區業者過從甚密,造成流業務調整制度,避免久任同樣職位與轄區業者過從甚密,造成流弊。
三、 專業能力教育訓練專業能力教育訓練
業務承辦人員應熟稔職掌業務之相關法令、程序,尤其實務經驗累積甚為重要,機關應定期實施專業實務訓練講習,並注重新進人員積甚為重要,機關應定期實施專業實務訓練講習,並注重新進人員之教育訓練,強化機關內承辦人員之本職學能。
參考法令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貪污治罪條例第66條第條第11項第項第44款圖利罪。款圖利罪。
二、 刑法第刑法第132132條第條第1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
三、 藥事法第藥事法第3737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616條。條。
註:「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業於中華民國111111年年77月月2020日衛生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40550511114055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2 52 條;並自發布條;並自發布後一年施行。本(後一年施行。本(1616)條文條次變更為第)條文條次變更為第1515條,並參考藥事法第條,並參考藥事法第88條之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節錄自「112年廉政防貪指引-衛生業務」
(網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業務資訊/反貪宣導/廉政指引;https://www.ethics.taichung.gov.tw/2408570/post)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3-08-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