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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廉政防貪指引-不實填載稽查紀錄,圖利食品業者規避裁罰

案例類型:不實填載稽查紀錄,圖利食品業者規避裁罰
案情概述
甲為A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之約聘人員,負責輸入食品先行放行之流通管理與查封銷毀事務之監督工作。渠因工作超時負擔沈重,且罹患疾病身體不堪負荷,故明知3 家食品公司進口之綠蘆筍及越南活蟳等貨物已非原進口報單所示貨物且數量亦有差距之事實,但為免 舉發違規案件需蒐證、通報等後續處理程序,增加工作負擔,爰於執行前述公司貨物封存及監督解封銷毀等作業時隱瞞上情不為舉發,並於稽查紀錄、銷毀紀錄等文件為不實登載,致使 3 家食品公司得以規避裁罰及免遭沒收保證金,並獲取不法利益,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等罪嫌遭移送法辦,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1 年;緩刑 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 20 萬元,及完成 4 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風險評估
一、未諳法律規範本案以偽造工作紀錄方式為公文書不實登載,以達到減輕工作負荷之目的,顯見承辦人員法紀觀念薄弱,亦嚴重影響人民對政府之信賴。
二、身心狀況不佳卻未獲主管重視本案約聘人員工作超時且罹患疾病,但渠所提離職簽陳經上級批示「緩議,不准提」,業務主管又未負起督導之責適時調整其職務,導致渠為免增加工作負擔而不為違規案件之舉發。
防治措施
一、落實執行食品稽查作業程序 第一線執行食品稽查作業人員,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封存、解封及監督銷毀過程中拍照及錄影存證,以利事後之查證及抽查比對。
二、責付主管督考責任 主管 應確實督導考核同仁業務,掌握業務執行概況,若發現作業違失或生活違常情事,俾能立即反應及處理,所屬人員若有不能勝認工作或有廉政風險疑慮者,應適時調整職務,避免衍生弊端。
三、加強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廉政法紀教育 強化機關業務承辦人員之廉政法紀教育及本職學能,尤其是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常誤認自身非公務員,導致不諳法令而發生違法違失情事。
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二、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刑法第 216 條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3-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