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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廉政防貪指引-公務員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侵占公有財物案

案例類型:公務員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侵占公有財物案
案情概述
甲係A市衛生局技士負責A市各衛生所人員卸離職收回薪資、公保、退撫基金、健保費用或不開業獎金等溢領公款繳回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各衛生所人員如有前開溢領公款之情形,乃將溢領之款項繳還給該所之承辦人員後,再製作員工薪資收回清冊,併同已收受之繳回款交給甲辦理。詎甲明知於收受各衛生所之承辦人員所繳交之員工薪資收回清冊及繳回之款項後,應於 3 日內製作「支出收回書」層報核章,併同已收受而持有之款項,至臺灣銀行公庫繳款,竟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接續收受、經手屬公有之收回公 款共新臺幣 56 萬 8,297 元,挪為生活或急需之用,前揭犯行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4 年,褫奪公權 2 年。
風險評估
一、監督機制薄弱各衛生所繳交之員工薪資收回清冊及繳回之款項後,僅承辦人自行處理,內部控管機制顯有疏漏,致有心人士將公款侵占入己,挪為私用。
二、法紀觀念不足同仁對「公有財物」之認識不足,自各衛生所收回之員工溢領應解繳公庫款項,自屬公有財物,其未解繳庫而占為己有挪用之,即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防治措施
一、公務款項繳納線上化公務款項透過線上匯款等繳納方式,排除同仁經手公務款項機會,降低侵占案件發生率。
二、健全公款收回監督機制機關應建立覆核或督考機制,管理單位主管不定時派員辦理查核,注意各項公款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帳,避免同仁心存僥倖予以侵占挪用,以致誤蹈法網。
三、加強法紀宣導強化公務員對公有及私有財物之區辨能力,並遵守相關規範,依循法定程序辦理,避免誤認尚未解繳入庫之款項為私有財物,致生不法侵占情事。
參考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3-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