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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當監考員仍申請加班,詐領加 班費

案例已當監考員仍申請加班,詐領加
班費
壹、 案情摘要
     某機關約聘人員小孫,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將於民國100 年11 月13 日執行監考作業,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惟其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於同年11 月11 日於該機關加班請示單上填寫加班時間「2011 年11月13 日上午9 時至同日下午17 時共計8 小時」、加班事由「協助總務科製作100 年座談會開會相關資料」等不實內容,使不知情之各級長官逐級核准。嗣於同年月14 日,因遭人匿名檢舉上開虛報情事,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上情而未及領取加班費。
貳、 偵處情形
一、 小孫對於被檢舉事項坦承不諱,該機關政風室爰策動小孫至地檢署辦理自首。
二、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小孫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惟以緩起訴為適當,乃定2 年之緩起訴期間,而為緩起訴處分,並命 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
三、 小孫經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1 次處分。
參、 弊端癥結
一、 審核作業未臻嚴謹小孫以協助總務課製作會議資料為由申請加班,主管人員因未能掌控部屬當日之工作狀況,致未能將其申請予以核退。
二、 未落實加班查核作業小孫當日擔任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事實上不可能另至該機關加班,如該機關如能落實加班查核作業,當日即可發現異常,機先處理。
肆、 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 落實實質審核機制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申請加班,須依其每日工作量及實質內容加以審核,而非流於形式;機關應制定加班查核作業相關規定,由人事機構不定期(包含假日)辦理抽查。另針對同仁申請於假日至機關加班,或申請於機關外加班之情形,單位主管應不定時進行督訪,除瞭解同仁加班狀況,適時予以協助外,並可收嚇阻之效。
二、 落實平時考核,機先風險控管主管人員應注意同仁生活交往狀況,善盡監督考核之責,如發現屬員有作業違常或生活違常之情事,應即時予以適當輔導,機先防範違紀情事發生。
三、 加強廉政法治教育利用各種公開集會場合,向機關同仁加強宣導相關加班費請領之相關規定,使同仁瞭解詐取加班費所應負之法律責任,避免因一時不察或心存僥倖而觸犯法令。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3-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