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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第15條(賄賂國家公職人員)

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本應誠實清廉執行職務,不得有損失名譽之行為,當然更不可藉著民眾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賦予此條例保障國家功能執行者的不可收買性、公務執行的純潔性與人民對公務執行的信賴性,故身為公務員必須以「勿以惡小而為之」時刻自我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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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3-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