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本應誠實清廉執行職務,不得有損失名譽之行為,當然更不可藉著民眾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詐取財物。《貪污治罪條例》賦予此條例保障國家功能執行者的不可收買性、公務執行的純潔性與人民對公務執行的信賴性,故身為公務員必須以「勿以惡小而為之」時刻自我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