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廉潔政風 > 政風法令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廉政宣導-浮報價額、收取回扣及詐取財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之行政肅貪案例

浮報價額、收取回扣及詐取財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之行政肅貪案例

1.前言

○○部○○局轄管全國各地區管理機構共計51處,為使業務得以順利推動,授權各管理機構就轄區內公共設施之管理等小額採購案件由單位主管(服務中心主任)核處,○○區服務中心前主任疑藉權勢及利用職務機會自1027月起至1075月間多次向承商收取回扣。

2.案情摘要

(1)案緣係○○局政風室於106年底接獲匿名檢舉指稱該服務中心主任未經報准宴請當地民代、里長等人,並要求廠商攜帶禮物等情。另該員利用職務上主管服務中心採購及督導業者之機會,指示承辦人虛報採購需求,要求不知情業者配合提出發票,由渠詐得款項,復向業者提出部分工項由渠分包,再交由所屬私下執行,誆騙業者支付約定費用。

(2)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地區調查組報請轄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查該員疑獲取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713,340元,檢察官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3條、第216條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

3.問題檢討

(1)各地區管理機構(含各服務中心)因未設置政風單位,其採購案僅由行政組或會計監辦採購業務,外部監督不易,極易衍生不法弊端。

(2)各地區管理機構每年辦理小額採購案件眾多,督考不易,且現行各管理機構人員係運用管理基金自行招考聘僱,普遍缺乏廉政意識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訓練或證照。

(3)同仁畏懼主任權勢,並相信該員詐取款項及回扣金額均用於公務,未能向上陳報。

4.策進作為

(1)辦理廉政宣導,加強同仁廉政知能:

○○局政風室針對轄下管理機構同仁辦理「廉政教育訓練案例宣導」及「採購案件法治宣導」各3場次,均邀請檢察官至管理機構針對各類違法樣態,加強相關法規教育宣導。

(2)發揮廉政預警作為,簽請職務調整:

針對調查結果發現之偽造文書、財產管理不當等情,○○局政風室業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先行將該員調離原職,防範事態擴大。

(3)追究行政責任:

○○局除依「○○部及所屬機關()處理涉嫌弊案人員行政責任注意事項」將該員降調為非主管職,並簽報移送該局考績會審議其行政責任,依涉犯情節分別記一大過及記過一次。

(4) 廉政會報提案,強化內部控制:

○○局業於108年度廉政會報中提出專案報告,並辦理小額採購業務稽核等防範作為,以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資料來源:廉政署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4-03-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