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符合前述規定之志工得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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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表揚】113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金、銀、銅質獎),受理申請至113年6月30日。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01
- 發布日期: 2024-04-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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