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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DAW與性別平等宣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亦適用於公部門,合先敘明。
二、復依上開同法第38-1條規定略以,雇主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人員遴補公告不得限定性別,否則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處以罰鍰
二、復依上開同法第38-1條規定略以,雇主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3
- 發布日期: 2015-07-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