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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除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外,消費者保護法並未就有關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予以規定,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應負擔舉證責任的部分:雖然消費者保護法並未特別規定消費者應負何種舉證責任,但是並不表示消費者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不負任何舉證責任,仍應依民事訴訟法一般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為之。換句話說,消費者或第三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應就商品或服務之危險、該危險與其所受損害間具相當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二)企業經營者應負擔舉證責任的部分:原則上企業經營者應就其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爰分別說明如下:

1、企業經營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免除責任規定,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企業經營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但書減輕責任規定,主張其無過失,請求法院減輕其賠償責任者,應由該企業經營者本身就其無過失負舉證之責。

3、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免責規定,主張其對商品或服務所生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而想要脫免其與其他企業經營者之連帶責任者,應就該但書之情事負舉證責任。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2-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