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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已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者,該商品應如何處理?

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已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者,該商品應如何處理?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的話,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到消費者的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2-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