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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廉政反貪指引-以不實領據詐領講座鐘點費

案例類型:以不實領據詐領講座鐘點費
案情概述
A衛生所護士甲承辦「中老年健康促進及慢性病防治計畫」業務,該計畫並編列防治宣導補助經費,以供衛生所辦理宣導講座。甲利用A衛生所宣導業務由承辦人自行辦理,宣導活動計畫無須事先簽報首長核准,僅於活動完成後檢據領據及課 議 程表辦理核銷之慣例,明知未聘請講師辦理該活動不得請領講師費,卻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並偽造醫師簽名,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從而詐得講師費 8,000 元。法 院以甲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免刑定讞。
風險評估
一、辦理活動欠缺事前審核及報備機制衛生所因業務繁重、人力不足,多數業務係由承辦人自行辦理,於辦理計畫內之宣導業務活動,依往例無需事前簽報主管人員核准,僅於活動完成後檢據相關資料及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欠缺事前審核及報備機制。又宣導活動期間因無其他同仁參與或監督,承辦人易為達成績效而虛偽造假。
二、欠缺內控機制活動經費核銷僅需檢附課程表及講座鐘點費領據,無須檢附活動簽到表或辦理活動簽呈等佐證資料,主管及出納、會計人員未實質監督辦理過程,僅就 相關書面資料及憑證進行審核,審核機制過於簡易,難以發現異常。
三、未即時提列風險人員追蹤列管甲因積欠卡債,遭強制扣薪,該所未即時通報並提列為風險人員,以加強個案管理。
防治措施
一、檢討並訂定作業程序規管措施機關應將核銷經費需檢附之佐證資料予以具體化及標準化,如規定檢附講師費領據、活動照片、課 議 程表及簽到表等資料,必要時應訂定作業程序之規管措施,將程序制度化,使同仁知悉,以利檢核。
二、確實執行驗收程序要求各單位驗收證明 人員,應負起具體責任,確實執行驗收動作,確保核銷資料無誤。
三、落實風險控管之預警機制
(一 ) 機關如經法院通知同仁須強制扣薪,而知悉同仁財務狀況異常,可即時通報該管長官,以利主管適時關心所屬同仁生活、財務及交友狀況,如有違法或
違紀顧慮者,可即時輔導,必要時得調整職務。
(二 ) 請各衛生所主管如發現異常狀況,應適時通報,以加強個案控管,並適時輔導。
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 213 條、 216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刑法第刑法第217217條偽造署押罪。條偽造署押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貪污治罪條例第55條第條第11項第項第2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3-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