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水權?
A: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2、為什麼需要申請水權?那些情形須申請水權?
A:水是國家所有,任何人取用地面水、地下水者都需要申請;除符合水利法第42條免為水權登記者外,自河川、水庫或排水引水、鑿井取水皆要申請水權。
3、擁有水權有什麼好處?
A:合法使用,保障水權人自己引用水的權益;避免用水紛爭,健全用水秩序。
4、申請時應準備那些書件,可在那裡查詢到相關資訊?
A:水權申請相關資料查詢請參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網站:https://www.wrs.taichung.gov.tw/798735/Lpsimplelist
5、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何種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A: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如無取得請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補件,未於期限內補件者將駁回水權登記申請。
6、水權登記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應於申請書外加具何種文件?
A:如非屬申請人所有土地,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如屬國有土地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准公文影本。
7、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多久附具理由駁回申請?
A:十日內。
8、登記申請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多久,附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A:十五日內。
9、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幾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A:三十日以前。
10、水權申請到發給狀照,要多久時間?
A:水權自受理申請到核發狀照為止,總共52工作天,期間不包括申請人文件補正及異議處理之天數。
11、水權、臨時用水、溫泉水權核准年限?
A:水權核准年限為3-5年;臨時用水核准年限為每次不得超過2年;溫泉水權核准年限為2-3年。
12、水權人義務有那些?
A:水利法第39條規定,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水表),並將全年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
13、本市地下水管制區有那些地段?
A:第二級管制區劃入地段為大肚區(仁德段、台紙段、大東段、大肚段、山陽段、文昌段、榮華段、汴子頭段山子腳小段、溪洲段、社腳段社腳小段、福利段、自治段、萬陵段、追分段、頂街段)、梧棲區(民權段、民生段、永安段、港加段)、大安區(新南埔段)、清水區(武秀段、海濱段海濱小段、海濱段臨港小段、裕嘉段、高北段、高南段、高美段、高西段)及龍井區(三德段、中山段、忠和段、田水段、福麗段、竹泉段、茄投段、龍井段竹坑小段、龍津段、龍田段)等5個行政區39個地段。
14、水權申請要繳交費用嗎?
A:登記費:新臺幣1,200元、狀照費:新臺幣500元、履勘費新臺幣1,000元。(農業用水得免收登記費、履勘費、狀照費)
15、沒有水權(或臨時使用權)自行抽(取)水使用,將會觸犯了什麼法律?是否會受處分?
A:違反水利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1萬2千至6萬元);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新台幣1萬2千至6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