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問答集
問1:請問何謂檔案應用?
答1: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等事項。檔案管理之最終目的在於促進檔案之開放與應用,確保民眾知的權利,並使檔案資源獲得再利用。
問2:請問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為何?
答2: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為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
問3:請問何人可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答3: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九條之規定,可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人如下:
-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 2.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 3.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法申請之。
問4: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答4: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檔案資料為本局保管者,則向本局提出申請。
問5: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答5: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本局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
問6:請問要如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答6: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檔案資料為本局保管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問7:請問要如何取得檔案應用申請書?
答7:本局資訊網站首頁設有「檔案應用」服務專區,您可隨時透過網際網路進入此檔案服務專區查詢或下載應用。(本所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s.taichung.gov.tw)
問8:請問申請檔案應用是否需要費用?
答8:如向本局申請檔案應用,依本局收費標準酌收費用。各項檔案申請費用請詳見本局檔案應用專區>收費標準(https://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634&p=67)
問9:檔案應用申請後其處理期限為何?
答9: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如有資料不全應予補正者,會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本所收受申請書後於期限內儘速處理。
問10:請問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
答10: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問11: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種類是否有限制?
答11: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需提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如委任方式者,須填具委任書。
問12:請問申請檔案應用範圍有何限制?
答12: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
- 1、有關國家機密者。
- 2、有關犯罪資料者。
- 3、有關工商秘密者。
-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問13: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那些事項?
答13: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3、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 4、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完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所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問14:請問要如何查詢檔案目錄?
答14:檔案管理局提供「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您可快速查詢全國檔案資訊;本所資訊網站亦有提供連結,您不受時間及地點之限制,經由全國檔案資訊單一查詢窗口,隨時上網各機關定期彙送之檔案目錄,但機密檔案目錄依法不公布。(檔案管理局網址:https://www.archives.gov.tw/)
問15:請問檔案應用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
答1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如有疑問,洽諮詢專線(04)22289111 分機53905,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