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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巷道住戶都要求施作後巷用戶接管,而其中有某家住戶不肯配合時怎麼辦?未來誰會受罰?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規定,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倘有某用戶不肯配合接管情形,協調與溝通不成時,不配合的用戶會受罰,已提供委託者或已申請自行接入,經市府同意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者不罰。

另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未接管之住戶依法應自費僱請合格承裝商申請完成接管,違者將依「下水道法」連續進行罰鍰。

  • 市府分類: 水利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15
  • 發布日期: 2022-05-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污水工程科
  • 點閱次數: 6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