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開公務車虛報交通費
一、案情摘要
A於民國100年至102年2月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擔任甲機關約聘人員,除負責管轄管公園綠地、分隔島、行道樹管理及維護外,並曾於101年間辦理“甲機關管轄管公園綠地及道路植管公園綠地及道路植栽”維護開口契約採購案選擇」,負責提出採購需求、招標方式、提供招標文件、決標標籤約、查驗履約結果及辦理結算驗收等職責,系賦予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及工廠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緣乙市政府(甲機關級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境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營運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用,均按實報……但機關專門終止或領有免費票或占用便車者,不得報支」。Z1-2345公務車出差辦理採購案件需查驗廠商履約施作之機會,明知依上開規定於出差日期駕駛公務車不得申報交通費,竟仍自101年5月14日起至10月30日止以出差旅費申報表29筆,虛報交通費支出2979元,使支出
二、所犯法條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一切,利用駕駛公務車出差之機會,明知依前揭規定於出差日期駕駛公務車申報交通費,竟仍於上開期間虛報交通費,致使甲機關不知情之相關人員均陷於錯誤,如數核發之行為,觸犯貪污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罪案」。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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