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且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8條規定向本府水利局申請核准。
- 公告區域內未接管之住戶,應依下水道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自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6個月內,依下水道法第21條規定,自行僱用登記合格之承裝商,向本府水利局申請接管,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
- 未於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者,將依下水道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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