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風險行為錯誤態樣案例宣導
特別費案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孫縣長並無實際因公支出,卻屢次讓秘書製作及登載不實聚餐或消費內容之憑證以進行核銷,共詐領新臺幣12萬餘元。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及第 12 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刑法第 211、213、214及216 條等規定:偽造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相關規定:
依「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特別費報支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在:
1.婚喪喜慶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餐敘
3.外部機關、民間團體之招待、饋(捐)贈、慰問行政院主計總處「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第壹篇、各項支出標準及其規定二、業務費(十一)特別費規定
預算法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公務員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