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廉潔政風 > 政風法令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廉政風險行為錯誤態樣案例宣導-特別費案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廉政風險行為錯誤態樣案例宣導

特別費案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孫縣長並無實際因公支出,卻屢次讓秘書製作及登載不實聚餐或消費內容之憑證以進行核銷,共詐領新臺幣12萬餘元。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及第 12 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刑法第 211213214216 條等規定:偽造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相關規定:

依「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特別費報支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在:

1.婚喪喜慶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賞、慰勞、餐敘

3.外部機關、民間團體之招待、饋贈、慰問行政院主計總處「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第壹篇、各項支出標準及其規定二、業務費十一特別費規定

預算法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公務員服務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12
  • 發布日期: 2025-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