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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四類案件 最高檢統一見解為詐欺

廉政宣導-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四類案件 最高檢統一見解為詐欺

     最高檢召開法律問題小組研商,得出採多數學者及檢察署支持之 普通詐欺罪論罪 之結論,並決議對於 詐領小額補貼款 如以貪污罪起訴者,將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如一、二審法院以貪污罪判決者,各級檢察署應提起上訴。未來也一併要求廉政署、調查局統一移送標準。

一、 現今見解
最高檢察署 指出,近年陸續接獲各一、二審檢察署反應上述類型案件,檢察官間法律見解不一,有主張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物罪者,也有主張《刑法》普通詐欺罪者,因此向檢察總長請求統一追訴標準。
最高檢 與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於 110 年 12 月 9 日合辦「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罪的關係」研討會, 邀請學者專家共同研討 。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開場指出,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像是加班費、房屋津貼、交通津貼,金額 較 小(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實務上用貪 污 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偵辦,法定刑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輕法重」,與貪 污 治罪條例原先立法目的(治亂世用重典)完全不相符。
與會學者中多數亦反對將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擴張至「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主張應限縮解釋「職務上之機會」,認公務員濫用其職權或地位並非單純身分犯,須有職權或地位之濫用,且各種庶務之申報與職務無關,如有詐領不應以貪污罪論處。最高檢 再 函詢各地檢署意見,多數亦主張以《刑法》普通詐欺罪論處。

二、小結
未來 若遇有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案件,雖不再以 貪 污 治罪條例論處,然 仍 違反刑法 之 普通詐欺罪, 公務員若不注意法律規範,只要領取款項時「名實不符」,就有可能觸 法 ,例如:冒領補助費、虛報加班費、出差費、工資等。相關策進 作為如下
一 落實費用申請、核銷覈實審查機制
各單位應確實控管及審查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及各項補助費或鐘點費等申請案件,並建立完善審查機制,必要時應要求檢附相關成果資料以供查核,以杜絕不實詐領情事 。
二 強化主管督導考核責任
單位主管平時即應留意部屬之生活動態, 適時提醒部屬申領公務費用之相關規定,以善盡督導考核責任。
三 加強主(會)計、人事、政風機構橫向聯繫
人事、主(會)計機構應加強橫向聯繫功能,落實審核;政風機構則應主動針對異常案件調卷研析,俾機先防杜違失情事發生。

 

新聞來源: 中國時報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7-04
  • 發布日期: 2025-07-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