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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亂公布他人個資,最高要罰100萬?

公務機密宣導:亂公佈他人個資,最高要罰100萬?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中,一般民眾不能無故收集、處理或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必須基於合理的目的,以便提供法律服務而索取資料,或者有經過本人允許等例外的前提才能進行。何心、惡意地別人公佈的個資,無論是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還是只是單純故意個人資料的擁有者受損害,在個人資料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就屬於刑事責任,可以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的。

而以曾發生的公寓大廈事故為例,某社區內因有住戶積欠太久的管理費,管委會催繳不成,最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順利獲得支付命令的管委會不肯停止休學,為了殺雞儆猴,將該住戶的資料直接張貼在社區的公佈欄,後來住戶就以違反個人資料法提起告知,法院最終認定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公佈住戶的姓名、地址、收到支付的事實,已構成非法利用命令該住戶的個人資料,處以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現在社群媒體很發達,手機拍攝以及錄音影很方便,當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就決定把可能的證據給保留起來,然後縱貫網路的將這些所謂的“證據”傳播出去,但都忽略了個人資料力量保護的重要性。甚至遇到不法之人、想啟動網路的力量公審他,最好還是三思一下,才不會最後正義尚未實現,自己反而吃上一個本質上是個資法的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5-07
  • 發布日期: 2026-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