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長知悉太陽能開發利益龐大。當能源公司申請施工需通行林帶、道路挖掘與架設電桿許可時,鄉長除藉故拖延、退件,甚至要求不必要文件,造成工程受阻。能源公司多次與鄉長協調,鄉長委由其配偶透過白手套居中明示須行賄,並以土地面積每甲新臺幣( 下同)40 萬元計算,最終協議560 萬元。能源公司屈於進度壓力下支付賄款後,鄉長隨即指示加速核發許可,使工程得以進行。法院認定鄉長藉職權將路權審核當作交易工具,嚴重破壞行政機關廉潔,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 年度訴字第268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 年度上訴字第11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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