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廉潔政風 > 消費者保護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停車前請先睜大眼睛 看看

停車前請先睜大眼睛 看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下稱行政院消保處 ) 統計 102 年至 103 年間,各直轄市、縣 ( ) 政府受理停車場消費申訴案,共計 126 件,雖非屬熱門申訴類型,但也造成停車消費者極大困擾,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注意自身權益。 經統計相關申訴案,停車場消費糾紛主要類型如下:

一、消費資訊未充分揭露 消費者申訴停車場之計費標準、營業時間、停車票卡遺失、有無緩衝計費時間等,常有資訊未揭露或揭露不完全之情形。

案例 1 :因營業時間標示字體太小,且未放置於明顯處,導致取車時,發現停車場鐵門深鎖,連絡電話無人接聽,無法順利取車,隔日取車除收取原停車費外,又被加收營業時間外之費用。

案例 2 :取車時,因假日離場車輛眾多,或因已逾自動收費時間,需改至人工收費處繳費,導致離場時已逾業者自訂之緩衝時間,被要求需支付新時段停車費用。

二、車輛受損相關糾紛包括停車時發生車損及取車時發現車輛毀損。前者多肇因於業者停車標示不清,例如標高有誤、誤認停車位;後者除無法確知事故發生原因外,另衍生監視系統不完備之情事。 此外,「未提供充足停車位供月租戶使用」、「終止租約後之退費」及「月 ( ) 租型用戶遺失停車月 ( ) 票卡之補發」等糾紛,亦見於申訴案件中。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交通部早於民國 90 年即公告「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上開申訴糾紛類型,多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所規範,例如應記載事項第 4 點「使用票證之權利與義務」,要求業者應將停車月票卡使用之期間、停用之車位、終止後之退費、票卡遺失等事項於契約中載明;另應記載事項第 5 點「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規定,業者應完善停車相關設施,例如清楚標示限高、標線等,該消費者有所遵循,安全停車。

     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仍有檢討改進之必要,例如請業者「提供合理之緩衝時間」與「如有提供監視設備者,其設備應具有堪用性」,有助於減少消費糾紛,卻未見於規範。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將函請交通部進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研修,及加強宣導與落實執行;同時,並提醒各位車主,於停車前,宜先睜大眼睛,看清楚相關停車資訊後,再決定是否入場停車,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0
  • 發布日期: 2024-0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974